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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护系列知识讲座(二十三)商业秘密司法鉴定的几个问题

标签: 知网专利查新 2024-11-30 

  在商业秘密案件中,经常会出现多份司法鉴定报告,甚至多达六七份,有公安机关委托的,有权利人或者被诉侵权人委托的,还有法院委托的,

  正常情况下,只要司法鉴定的鉴定机构和人员具备相应资质,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就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但是司法鉴定的收费性质和鉴定人员可能存在利害关系等原因,就会存在鉴定结论有利于委托方的情形。委托鉴定的主体若是权利人或者被诉侵权人,这类私自委托的鉴定结论的合法性,经常会被对方质疑。

  因此,若是公安机关或者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原则上由办案机关委托鉴定,若是权利人或者被诉侵权人已经就同一事项委托鉴定的,一般不再委托同一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办案机关委托技术鉴定的,应当审查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是否具备鉴定条件与能力,与办案人员、权利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诉侵权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情形。鉴定机构具有上述情形的,不得委托鉴定;鉴定人具有上述情形的,应当及时要求鉴定机构更换。

  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将鉴定机构以及鉴定人情况告知权利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明确告知其申PG电子 PG平台请回避的权利及期限。确因案件侦查等客观原因不能及时告知上述信息的,应当在相关事由消失后及时告知。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情况,应当包括鉴定机构名称,鉴定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职称、学历、专业领域等基本情况。

  权利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办案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后作出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口头告知的应当记入笔录。回避理由正当的,应当重新确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指引》

  目前,鉴定机构主要是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中的专业机构、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知识产权鉴定专业委员会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荐的鉴定机构以及各省入库地方法院系统的鉴定机构。

  “人民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专业人员信息平台”,网站地址:,采用关键词“知识产权”进行检索查询。

  商业秘密案件中,一般是对涉案技术信息进行鉴定,对于经营信息的非公知性和同一性,一般是不做鉴定的。并且,不是所有的技术都需要鉴定,如果能够通过专家会商、技术调查官辅助办案等方式确定的,是不需要鉴定的。

  委托技术鉴定前,应当明确涉案技术秘密的具体内容。委托鉴定事项必须具体、明确,一般是权利人主张的技术信息是否为公众所知悉,被诉侵权人使用的技术信息与权利人主张的技术秘密是否相同或者实质性相同等,也就是常说的“非公知性”和“同一性”。

  委托鉴定事项不能是一些无法通过技术手段鉴定的内容,更不能是属于法律判断的内容,比如要求鉴定技术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鉴定机构只能查明事实,是不是具有“非公知性”或者“同一性”,至于是不是商业秘密属于办案机构和法院作出判断的法律问题。

  商业秘密的“非公知性”与专利的“新颖性”有着高度的相似性,也就导致一些商业秘密技术“非公知性”鉴定,使用专利审查的技术查新检索报告PG电子 PG平台作为依据,甚至直接用技术查新检索报告替代。但这二者是有区别的,比如需要检索的数据库等方面有不同的要求,技术查新检索报告只能作为作为鉴定人员的参考资料。技术查新是非公知性鉴定的重要基础,常用的数据库有万方、知网等学术数据库,中国专利公布公告网、专利检索及分析网等专利检索网站等。

  对于是否具备非公知性,办案机关还可以听取技术调查官的专业意见,审查被诉侵权人提交的反证意见,从反面对商业秘密非公知性进行判断。

  首先,对于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技术秘密后未使用的,可以不做同一性鉴定,需要说明一点,未使用不代表不构成侵权。权利人记载技术秘密的技术资料,与从涉案侵权人实际使用的技术资料相同的,可以不做同一性鉴定。

  同一性鉴定,应当将涉案侵权人实际使用的技术方案,与权利人的技术方案进行比对。如果实际使用的技术方案已经被破坏等原因无法比对的,可以采用涉案侵权人的技术资料或者产品等所反映的技术方案进行比对。

  曾见过一份同一性的技术鉴定报告,涉案技术信息共含有10个密点,9个相同,1个有部分差异,可以判断为基本相同,但是鉴定结论是依据这个差异,得出鉴定结论是不具有同一性。这里就需要多说一点,同一性的鉴定结论,只做客观陈述就可以,说明哪些密点相同或基本相同或者不同,不能因为其中一个或者几个密点不同,就将整个技术信息判定为不具有同一性。这里提到的这份鉴定报告是涉案侵权人委托鉴定的,很难不让人怀疑其公正性和结论的真实性。

  委托鉴定的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可靠;

  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是否矛盾,如果存在矛盾,能否得到合理解释。

  至于鉴定意见存在内容不清晰、语义分歧等情形的,应要求鉴定机构、鉴定人详细说明。

  办案机关应当听取权利人、涉案侵权人对鉴定程序和鉴定意见的意见,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的,可以要求鉴定机构作出相应说明,必要时可以听取技术调查官、专家辅助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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