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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保护指引—行政保护

标签: 专利复审程序 2025-06-14 

  自《美国发明法案》( AIA ) 出台以来, USPTO 对专利复审程序进行了调整,而调整后的程序成为美国专利行政救济中的关键组成部分,主要包括由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 The Patent Trial and Appeal Board , PTAB )开展的

  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 (PTAB) 是美国专利商标局的一个裁决机构,决定对专利审查员决定的上诉,并裁决在授权后程序中被第三方质疑的已发布专利的可专利性。 PTAB 由法定成员和行政专利法官组成。法定成员包括 USPTO 主任、 USPTO 副主任、专利专员和商标专员。除了法定成员, PTAB 还包括一些行政专利法官( Administrative Patent Judges, APJs ),他们是由商务部长与 USPTO 主任协商任命的。法律规定行政专利法官必须是“具有法律知识和科学能力的人” 。因此,每个 APJ 除了法律学位和法律领域的经验外,还必须有技术背景。

  专利的多方复审(IPR)是一种于2012年推出的行政审判程序, 其取代了多方再审(Inter Partes Reexamination), 作为在专利局挑战可专利性的一种方式。根据该程序的规定, 即便不是专利所有人的人也可以提交专利复审请求,PTAB将对该PG电子游戏 PG电子官网申请进行判断,确定是否开始审判程序。如果 PTAB 对此进行审判,除一些例外情况,诉讼将在一年内得到解决。

  除特殊情况外,非专利所有人的人可以在 CFR §42.102 规定的时间内向专利局提交对专利进行多方复审的请愿书。在该请愿书中,请愿人应写明申请的理由、对权利要求提出质疑的依据和具体救济。实际上,双方复审的请求人可以请求因不具备可专利性而撤销专利的一项或者多项权利要求,其只能基于包括专利或者公开出版物的现有技术,以第102条或者第103 条为理由提起。因此,IPR的申请条件较为严格。同时,请愿人也应将该请愿书及相关证据送达专利所有人,以便其了解内容。对此,专利权人可以提交初步答复。307根据规定,如果局长认为确实存在依据 35 U.S.C. 311 所提交请求中的信息以及根据该条的答复中显示请愿人对于该请求中质疑的至少一项权利要求存在获胜的合理可能性时,将启动审查程序,即作出立案决定( Institution Decision)。

  作出立案决定后,专利权人首先将进入证据开示期,其可以要求请愿人提供一定的证据资料作为参考。此后,请愿人的证据开示期开始,请愿人也同样拥有专利权人的前述权利。此外,专利权人可以再次展开搜证程序,并针对请求人的回复提出第二次答复。

  述证据开示结束后,PTAB会安排进行口头审理,各方均有权对自己的观点进行陈述,并根据对方的讯问进行反驳,以便PTAB当面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最终,PTAB将根据收集的资料和证据,就有争议的权利要求做出最终的书面决定。

  请求书文本应当载明:案情简介、各方当事PG电子官方网站 PG电子网址人、申诉事项及理由、专利摘要、专利的起诉历史、索赔金额及结论。该请求书有60页的限制,不包括目录、权限表、送达证书或附录。

  专利所有人应提交证据和论据以证明不应进行IPR,包括为什么根据法律禁止请愿书,为什么主张的引用不是现有技术;以及现有技术的缺陷。在此阶段,专利所有人不得修改专利权利要求书,但可以放弃权利要求书。

  该决定由 USPTO主任或上诉委员会作出,通常是终局的,不可上诉。但如委员会决定是否根据§ 42.71(d)进行审判,则任何一方可要求重新聆讯。当重审对申诉的决定时,将组成审查组对是否滥用自由裁量权进行裁定。也即此种情形,任何一方如对某项决定不满,可在未经委员会事先授权的情况下提出一次重新聆讯要求。请求必须具体指明当事各方认为委员会误解或忽略的所有事项,以及每一事项以前在动议、反对意见或答复中处理的地点。任何申请必须在如下时间内提交:(1)对申请中所主张的至少一项不可专利理由作出非终局性决定或者作出开庭审理决定之日起14日内;或(2)自终审决定或者不开庭裁定作出之日起30内。

  IPR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 PTAB法官将会与当事人进行首次电话会议,以讨论日程安排的顺序和当事人预计在庭审期间提交的各类动议。PTAB通常会要求当事人在电话会议前至少两个工作日提供一份各方提出的动议的清单,以便各方准备电话会议。如果一方试图提交任何未列入会议前动议清单的后续动议,PTAB通常需要事先授权。USPTO的立案决定通常附有一张时间表,包括如下事项:

  申请人自专利所有人回应之日起三个月内对其回应进行回复并提出对专利所有人修改的反对。

  在一周内对排除证据的动议提出答辩;任何一方均可请求PTAB召开审前会议。

  若双方要求进行口头辩论,则PTAB将在辩论前约一个月发出相应命令,规定聆讯的开始时间并规管双方辩论的程序。

  首次证据开示需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其内容包括:双方通过约定的首次披露和强制通知交换的信息;出示的任何在文件或在证词中引用的证物;对为诉讼准备的宣誓书进行交叉盘问;与程序中提出的立场不一致的相关信息。非强制的直接证词必须以宣誓书的形式提交,所有其他证词必须以取证笔录的形式出现;交叉盘问必须通过证人口证(deposition)完成。

  申请人对专利所有人的答复和对修改动议的反对的答复必须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或在专利所有人的答复和修改动议后三个月内提出。答复必须只针对专利所有人答复中提出的问题,新提出的问题不会被PTAB考虑。申请人可以补充证据以应对提议的中替代权利要求所引起的新问题,也可以在未经PTAB授权的情况下对修改动议提出反对意见。反对意见中同样可对专利所有人提出的替代权利要求引起的新的专利性问题作出回应。

  当申请人提出对专利所有人的答复和对修改动议的反对后,第二次证据开示起算,期限为一个月。专利所有人的答辩和复函必须仅对申请人提出的反对意见作出回应。通常,回应将涉及一般技术水平、未经记载的现有技术、提出修改动议的依据、在请愿人反对修改动议中提出的该现有技术的组合等。

  在双方按照时间表顺序完成了审判阶段的议程,并在双方提交了所有动议和摘要后,任何一方都可以要求就摘要中提出的问题进行口头辩论。口头辩论必须在单独的文件中提出,概述要辩论的问题。申请在口头辩论中使用示范证物的一方必须在听证会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将该证物送达对方,并在听证会前将这些证物提交给USPTO。双方还必须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将任何设备需要通知委员会。

  口头辩论时,PTAB通常首先听取申请人的陈述,然后是专利所有人,然后是任何申请人反驳。委员会可根据案件所提出的问题修改本命令。当事人只能依靠以前提交的证据,不得在口头辩论中提出新的证据。

  PTAB将在IPR立案之日起一年内作出的最终书面决定。有正当理由的,经专利行政审判长决定可将审判期限延长。根据申请人的动议或通过诉讼程序发现涉案专利属于现有技术的,PTAB将取消索赔。

  双方当事人在IPR程序中可以达成和解,以解决与争议有关的各种问题。在此情况下,双方必须在审判终止前向PTAB提交一份双方协议的真实副本。如果双方在诉讼过程中较早地达成和解,或在和解时案件尚未得到充分审查,则PTAB可以终止诉讼。应当注意的是,由于PTAB不是和解协议的一方,它也可以选择继续IPR程序,并独立决定任何包括涉案专利的可专利性在内的问题。

  此外,倘若IPR最终决定作出,不服该决定的一方可向联邦巡回上诉。当事人应当在最后书面决定作出后30天内提出重审请求,或在63天内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若选择后者,上诉人还必须向PTAB提交上诉通知的副本,并遵守联邦上诉程序规则。

  PTAB曾使用BRI标准在AIA审判程序中解释未过期的专利权利要求,即该权利要求在最终书面裁决发布之前不会过期,而是根据其递交的专利说明书给出最广泛的合理解释。BRI标准不同于联邦地区法院和国际贸易委员会(ITC)使用的标准,后者根据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菲利普斯案中阐述的原则来解释专利权利要求,即“普通和习惯的含义”。

  确立IPR程序地位的案件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 2016年做出的首例双方复审程序(IPR)判决。在该判决中,最高法院确认双方复审的决定不允许上诉,并认为USPTO使用最广泛合理解释的标准(BRI)来解释IPR是符合程序法定的。

  本案中的被申请人Cuozzo具有一项车速速度计专利,当车辆的速度超过限速时速度计便会对驾驶员进行提示。申请人Garmin公司对该专利提交了专利复审申请,其认为该专利的权利要求17根据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PTAB受理了该项申请,由于权利要求17是权利要求10和权利要求14的从属权利要求,便决定对三项权利要求同时进行复审。PTAB根据最广泛合理解释的标准(BRI)认为权利要求14不符合可专利性的要求,即不具有非显而易见性。被申请人Cuozzo 公司主张PTAB不应当使用最广泛合理解释标准(BRI),而应当采取普通字面解释标准(POM),并向联邦巡回法院(CAFC)提起上诉。

  Cuozzo公司认为,USPTO在申请人Garmin 公司没有提出对权利要求10 和权利要求10进行无效的请求下主动审查超出了其所有的权限,不符合程序法定(Due Process),并且专利商标局不应当使用最广泛合理解释的标准(BRI),而应当使用法院系统所采取的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理解作为解释标准。如果按照法院的标准,现有技术并不会使得专利显而易见,而在专利商标局的解释下,同样的专利就变得显而易见了。

  联邦巡回法院拒绝了Cuozzo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支持了联邦巡回法院。根据美国专利法,美国专利商标局在双方复审程序中做出的决定是不可上诉的(No Appeal),对于IPR程序进行复审违背了法律明确规定的意旨,当法律明确规定排除司法审查时,仅有其他解释明确表示可以进行审查时,司法才能有限的介入。此外,由于国会在立法时没有规定专利局在双方审查程序中适用的标准,因此只要专利商标局制定的审查标准是合理的就符合法律的规定,专利商标局使用的最广泛的合理解释标准(BRI)是合理的,因为这种解释的标准要求权利人在申请专利的时候对于用词更加精准,这避免了专利保护的范围超出本应保护的范围的问题。法院系统虽然已经有一套现行标准,但也不排除将来会采取专利商标局标准的可能性。现在,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已宣布拟议规则制定,以改变在《美国发明法案》下的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PTAB)授权后程序中使用最广泛合理解释(BRI)标准来解释专利权利要求的先前政策。这一变化将影响包括IPR在内的所有权利要求解释。新标准与联邦地区法院和 ITC 诉讼程序中赋予诉讼请求“普通和惯例意义”的标准相同。

  (b) 在当事人审查程序中,专利权利要求书或根据§ 42.121提出的修改动议中提出的权利要求书,应使用与 35 U.S.C. 282(b)中权利要求书解释相同的权利要求解释标准,包括根据专利技术和专利起诉历史上的普通技术人员所理解的该权利要求的普通和习惯意义来解释该权利要求。在民事诉讼或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诉讼程序中,任何有关索赔条款的事先索赔解释裁定,如果在当事人之间的审查程序中及时记录在案,将予以考虑。

  IPR程序对337调查程序的影响权重正不断增大。在对无人机及其组件的 337调查(Certain Unmanned Aerial Vehicles and Components Thereof, 337-TA-1133)中, 美国 Autel Robotics 公司向ITC提出申请,指控中国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对美出口、在美进口或在美销售的无人机及其组件(Unmanned Aerial Vehicles and Components Thereof)侵犯其专利权,请求ITC发起337调查并发布有限排除令和禁止令。2020年3月2日, ITC行政法官做出初审,裁决该公司违反了337条款。然而在 2020年5 月29日,在初审上诉期内,PTAB做出了针对337调查涉案专利提起的IPR的最后书面决定,认定所有的权利要求都是无效的。337调查程序的被申请人请求ITC审查PTAB的书面决定的影响并出具意见书。在决定是否要停止救济禁令时,ITC重点考量了被诉产品“是否侵犯了有效的和可执行的美国专利” 。鉴于PTAB已经裁决涉案专利的所有权利要求都是无效的,且ITC针对337调查申请人给出的救济禁令目前尚未执行,决定:在联邦巡回上诉法庭针对PTAB 的书面决定作出最终裁决前,暂停执行救济禁令,该公司的产品可以在美国进行销售。联邦巡回法庭上诉案于2020年 12月3日立案,目前仍在审理中。因此, 对于遭遇ITC337调查的中国企业,应当尽早地向PTAB提起IPR程序,以使得 PTAB 可以在救济禁令颁布前做出最终书面决定。 此外,IPR 请求人应当针对337调查的申请人主张的所有权利要求提出无效。

  此外,IPR程序作为一项较为重要且便利的程序,与其他程序和诉讼既有联系又有区别。首先,如果请愿人或利害关系人在提出复审申请之前已经就专利的有效性提起了民事诉讼,则不会再启动双方复审程序;如果请愿人或利害关系人先提出双方复审申请,其后再提起民事诉讼,则该民事诉讼程序将自动中止,直到专利权人请求法院解除中止、专利权人提起民事诉讼或提出反诉主张该请求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侵犯专利权、请求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法院驳回该民事诉讼时结束中止。其次,如果双方复审申请是在请愿人、利害关系人、或与该请愿人有密切联系的人被送达专利侵权的诉状之日起1年后提出的,双方复审程序仍不再启动。最后,IPR程序中应遵守禁止反言原则。

  PGR程序是在PTAB进行的审判程序,于2012年9月16日生效。其流程始于第三方在专利授权或再颁专利公告9个月之内提交的申请。在立案受理后,PTAB将在1年内作出最终决定(因正当理由可延长6个月)。

  根据规定,非专利所有人可以向专利商标局提出请求,以启动专利授权后的重审程序。该请愿人可基于第282条(b)款(2)项和(3)项(有关专利权或者专利权利要求无效的)规定的理由,请求撤销专利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具有可专利性的权利要求。而该请求应在专利授权或者重新核发专利证书之日起9个月内提出。在有人提出授权后复审请求后,专利所有人对请求作出初步答复。

  对于上述申请,局长通常在确定这些信息表明请愿所质疑的权利要求很可能至少有一项不具备可专利性时会启动PGR程序。在作出是否启动PGR程序的决定后,局长应当以书面形式请愿人和专利所有人,并尽早向社会公示。局长对于是否启动PGR程序的决定通常有终局效力,因此不能被申诉或起诉。

  在局长确定启动PGR程序后,将经历证据开示、证据提交、修改专利等程序,最终由PTAB作出最终书面决定。对于PTAB所作决定不服的当事人都有权提起上诉。但如果请愿人和专利所有人共同以书面协议形式请求和解,则授权后复审程序将终止。

  单方再审允许专利所有人或第三方向美国专利商标局 (USPTO) 提出请求, 请美国专利商标局重新审查已授予的专利。该程序自1981年使用,《美国发明法案》(AIA)仍保留了该程序。

  专利所有人、美国专利商标局局长或其他(第三方)都可以根据35 U.S.C.301条规定引用的任何现有技术,就专利的任何权利要求向专利局提出单方再审请求。该请求必须以书面形式说明将引用的现有技术使用于要求复审的每项索赔的相关性和方式,并且必须附有复审费用。对于单方再审要求,专利局规定,单方复审程序中的权利要求不得扩大专利的权利要求范围。

  与诉讼程序相比,单方复审程序效率更高、成本更低,且允许法院将专利有效性问题提交给专利商标局专家进行研究。但对第三方申请者来说,其在提出初始请求后不能参与后续程序,不能参与审查员和专利权人的面谈,且不能阻止专利权人修改现有权利要求或添加相同范围的权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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