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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一)

标签: 日本专利局特许厅 2025-06-19 

  日本的“知识产权法” 与中国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日本对于发明、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是分别由《专利法》、《实用新型法》及《外观设计法》三部法律进行保护,而中国对于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则是由一部《专利法》进行统一保护。因此,在日本“专利”仅指代“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均不属于日本《专利法》中规定的“专利”范畴。

  日本的“知识产权法” 可以从保护对象或设立目的等多个角度进行多种不同的分类。除此以外,从保护方法的角度还可以分为两大类:

  “权利赋予法”是指对知识财产赋予权利的相关法律,根据权利赋予方式的不同, 又大致可以分为两种类型的法律:

  1)一种保护的是需要通过注册申请获得授权以后产生的权利,例如有《专利法》、《实用新型法》、《外观设计法》和《商标法》等;

  2)另一种保护的是无需通过注册申请等手续获得授权,只要完成创作就能自动产生的权利,例如《著作权法》 等。

  “行为管制法”则不是用于赋予权利,而是用于限制和保护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使用行为, 例如《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等。

  法律名称权利名称保护客体(知识财产)专利法 发明专利权 发明 实用新型法

  日本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主要功能是行政确权,主要由四个行政机构分管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授权确权和管理工作,分别是:

  (4)经济产业省:负责基于《不正当竞争防止法》 对商品和商业秘密等进行保护、 《关于半导体集成电路电路布图的法律》 的实施。

日本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一)(图1)

  日本特许厅(Japan Patent Office/ JPO)隶属于日本经济产业省,它的前身是 1885 年成立的“专卖特许所”。日本特许厅不仅负责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这 4 项知识产权的受理、审查、核准工作,还有权制定、修改、解释《专利法》、《实用新型法PG电子 PG平台》、《外观设计法》和《商标法》。

  特许厅下设 7 个部门,分别是:总务部、审查业务部、第 1 至第 4 审查部和审判部。

  第1审查部负责外观设计审查和注册、审查标准的调整等业务。第2至第4 审查部按专业领域进行划分,分别负责审查、核准发明专利权及实用新型权。

  审判部具有代替地方法院第一审程序的职能, 主要负责审理驳回决定的正确性以及发明等权利的有效性。具体来说,会基于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严格的程序, 对异议申请(发明、商标)、驳回决定不服审判(发明、外观设计、商标)、无效审判(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注册商标取消审判、判定(应申请出具是否构成侵权的意见) 等程序进行审理。

  此外,特许厅还有2个直属单位:一是国际工业产权资料馆,主要负责收集国内外工业产权的文献资料,向公众提供阅览和检索事宜;二是工业产权研究所, 主要负责对特许厅职工的培训工作,还会接受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委托或根据国与国之间的协议代为培训外国专利工作人员。

  经济产业省除通过其下属的特许厅进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的授权、确权及管理工作外,经济产业省还通过其他下属部门进行有针对性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例如:其下属的经济产业政策局下设的产业组织课,负责《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的实施工作,主要目的是为了限制打击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使用众所周知的标识、伪造原产地、销售仿冒商品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同时,不同于中国是由专利局负责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登记及管理,日本是由1986年成立的财团法人软件情报中心的半导体电路登记科负责集成电路的登记,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相关法律的施行工作,则由经济产业省下属的商标情报政策局·商务服务团体下设的情报产业课负责。

  日本文化厅成立于1968年,隶属于日本文部科学省, 推行关于文化艺术相关的各种政策,负责统筹国内文化、艺术、宗教相关的宣传、交流事务。具体来说,致力于对艺术家等的培养和艺术创作活动的推进、振兴地域文化,包括各地的饮食和生活文化以及文化艺术等观光活动, 推进文化艺术的共生社会的发展、促进以国宝和史迹为首的文化艺术财产的保存和使用、助力发展博物馆文化产业、推进国际间的文化艺术的交流、负责对著作权的保护和合法推广使用、普及和改善日语以及管理宗教有关的事务。

  文化厅设有著作权科,专门负责管理著作权相关事务。除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的文化厅以外, 由日本和外国的著作权企业法人、作家和艺术家作为会员参会的各种民间成立的社团法人性质的协会,对著作权的保护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例如,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协会、日本艺能实演家团体协议会、音乐著作权保护协会、 日本书籍出版协会、日本漫画家协会等。各协PG电子官方网站 PG电子网址会以《著作权法》作为维权的基础,协助协会的会员调查、收集第三方的侵权证据, 并提供相关的法律咨询服务,接受法院委托提供鉴定意见,必要时还会直接参与解决著作权侵权纠纷,以保护其会员所享有的知识产权。

  植物新品种注册制度是日本《种苗法》 所保护的内容之一,其主要内容包括了植物新品种的培育者可以向农林水产省提交申请,被核准登记后可以获得自新品种注册日起最长25乃至30年(果树等植物) 的保护期。在保护期内,种植新品种植物的农户要向新品种培育者支付使用费,以此保障植物新品种培育者的权利。

  农林水产省对于申请保护的植物新品种,除了会进行形式上的文件审查外,还会进行实地调查或栽培实验等方式,以确保新品种的质量和真实性,因此,从申请到注册需历时大约2-3年之久。

日本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一)(图2)

  日本海关可以依职权或依申请,对从日本出口或进口到日本的所有货物(包括经过日本转运的货物日本)中侵犯知识产权的物品进行查处。

  对于海关发现的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物品,除可能涉及到刑事犯罪的情况以外,从判断是否构成侵权到没收乃至销毁侵权物品的全流程均由海关负责处理。

  日本海关负责查处的对象主要有:涉嫌侵犯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权、外观设计权、商标权、著作权、 作品邻接权、育种者权的货物,以及涉嫌违反《不正当竞争防止法》 的货物等。对于涉嫌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货物,则仅对进口环节的货物进行查处。

  对于侵权产品,日本海关一般的处理方式是将侵权产品予以没收、废弃,但如果存在多次实施等恶劣情节的,可能构成知识产权侵权刑事犯罪的,依据《关税法》还可能被处以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或并罚。

  日本海关负责查处进出口环节存在的知识产权侵权产品;日本警视厅则负责对内取缔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知识产权侵权犯罪,作为生活经济类犯罪的一种, 与其他犯罪一样会受到日本警视厅的严厉打击。根据日本警视厅公布的数据, 近年来其逮捕的知识产权罪犯逐年增加。

  当发现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时,可以向警方或检察厅控告(报案) ,请求追究侵权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为了让控告(报案) 能够顺利获得受理并被采取积极的搜查行动,事先最好与搜查机关的负责人就案件进行事前咨询和确认,并准备好专利代理人出具的侵权鉴定书或特许厅出具的判定书(特许厅依申请出具是否构成侵权的意见),以及能够证明受害情况等的证据材料。如果主张的受害事实不清,控告(报案)可能会被不予受理。另外,对于涉嫌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案件,原则上, 如果不主动提起控告(报案)则不会作为刑事案件被起诉。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构成犯罪的,例如,故意侵犯发明专利权、外观设计权、商标权、著作权、育种者权的,原则上可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0万日元以下罚款;侵犯实用新型权的,原则上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万日元以下罚款;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原则上可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罚款。另外,如果涉嫌实施了《不正当竞争防止法》所规定的引起知名标识混同的行为、假冒著名标识的行为、模仿商品形态的行为,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万日元以下罚款;实施了违反商业秘密相关规定的侵权行为, 可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0 万日元以下罚款。另外,前述PG电子 PG平台徒刑及罚款均可并罚。

  此外,在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权、外观设计权和商标权中,对未获得授权却假冒注册权利、或作出误导性表示的当事人,构成假冒罪,对侵犯发明专利权、商标权可以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对侵犯实用新型权和外观设计权可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

  进一步地,根据《著作权法》规定, 违法下载行为构成刑事犯罪,例如, 即使是以私人使用为目的,如果明知该作品属于未经许可上传的,且明知该作品属于有偿提供或展示的, 还从该网站下载或进行录音录像的,将被判处2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00万日元以下罚款。

  具体来说,“四级” 是指日本法院共设有四个层级,层级最高的是最高法院, 高等法院次之, 地方法院与家庭法院均处第三层级, 简易法院层级最低,每一级法院都兼有审判和司法行政两种职能。

  而“三审” 是指日本设有第一审、第二审、第 三审共三个层级的审判制度。原则上, 案件可以历经共计三次的法院审理。当事人对第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向第二审法院提起不服申请(提起第二审也可以称之为“控诉”, 故, 日本的“第二审” 又称为“控诉审”),不服第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可以向第三审法院提起不服申请(提起第三审也可以称之为“上告”, 故, 日本的“第三审” 又称为“上告审” ),无论是提起第二审的“控诉” 还是提起第三审的“上告” , 都可称为“上诉”。每一审的法院均独立行使审判权,下级法院不接受上级法院的指挥和监督。

日本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一)(图3)

  简易法院共有438家。对诉讼标的额在140万日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及可判处罚款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拥有第一审的管辖权,其所有案件均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适用简易程序,但不能剥夺债务人或被告人要求按正常程序审理的权利。

  地方法院共有本院50家及分院203家,是主要的第一审法院。除了简易法院和其他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外,地方法院可以受理诉讼标的额超过140万日元的所有第一审案件。

  另外,还受理不服简易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第二审案件) 。根据案件的性质和重要性,可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或由三人组成的合议庭审理。

  家庭法院共有本院50家及分院203家以及派出法庭77家,其级别和设立情况与地方法院基本相同,是处理离婚、继承等家事案件和少年违法犯罪案件的专门法院,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

  高等法院共有本院8家,分别设于东京都、大阪市、名古屋市、广岛市、福冈市、仙台市、札幌市、高松市,另外,还设有分院 6 家。此外,还设有1 家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作为东京高等法院的分院, 专门审理知识产权相关案件。

  高等法院受理不服地方法院和家庭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案件、不服地方法院第二审判决的第三审案件(即“上告审”) 以及不服简易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提起的“越级上诉”案件。高等法院对不服地方法院和家庭法院作出的决定提起的“抗告” (上诉)案件有管辖权,还对有关选举的行政诉讼、内乱罪等刑事案件拥有第一审管辖权。另外,东京高等法院对不服公正交易委员会等准司法机构作出审决的诉讼案件,拥有专属的第一审的审判权。

  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受理由东京高等法院管辖的对地方法院作出的关于专利权的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及对特许厅作出的审决提起审决取消诉讼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案件。

  原则上, 高等法院一般由3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但有关内乱罪以及有关公正交易委员会审决的案件则由5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

  最高法院设于日本东京都,是日本宪法规定的日本全国唯一的最高审判机关,由1名院长和14名法官组成。最高法院院长由内阁任命并接受日本天皇的认证。

  最高法院拥有的权限主要有三项,分别是:诉讼案件的终审权、违宪案件的终审权和司法行政权(规则制定权、人事权、财政预算权等)。

  最高法院受理不服高等法院第一审和第二审判决的上诉案件,以及不服其他法院判决的“越级上诉”和“特别上诉”案件。

  在民事和行政案件中,上诉的理由仅限于违反宪法或法律所规定的重大程序违法;而在刑事案件中,上诉的理由仅限于违反宪法或判例。

  知识产权案件主要包括知识产权相关的民事案件以及审决等取消案件,与其他的民事案件相比,其具有较高的技术性、专业性PG电子官方网站 PG电子网址等特点。

日本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一)(图4)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有依据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权、外观设计权、商标权、著作权、 作品邻接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相关法律,以发明专利权、外观设计权等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或因不正当竞争产生的纠纷导致经营性利益受到侵害为由,请求停止侵权行为或请求损害赔偿的案件, 还有关于员工在职务工作过程中完成的发明和设计,向所属企业等使用者要求补偿的案件等。

  日本诉讼案件原则上采取的是三审制,如果对地方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不服,可以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诉,对高等法院作出判决中的法律问题不服,可以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或请求受理上诉。在这一点上,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与其他民事案件并无区别。

  关于管辖问题, 诉讼标的额超过140万日元的民事诉讼案件的第一审法院为地方法院,没有超过140万日元的民事诉讼案件的第一审法院为简易法院,但实务中, 知识产权相关的民事诉讼案件的第一审案件超过半数都在地方法院审理。

  其中,涉及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计算机程序作品的著作权相关的技术型诉讼案件, 由作为处理知识产权相关民事案件的专门法院的东京地方法院或大阪地方法院专属管辖,其上诉案件均由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审理。而涉及外观设计权、商标权、 著作权(不包括计算机程序著作权) 、出版权、 作品邻接权、育种者权、不正当竞争侵害经营性利益相关的非技术型诉讼案件, 包括东京地方法院或大阪地方法院在内的日本全国 50 家地方法院都有管辖权。上诉案件与第一审的地方法院相对应,由全国 8 家高等法院管辖。其中,东京高等法院管辖的案件由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管辖处理。

  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权、外观设计权、商标权均需要通过特许厅的审查后获得授权,没有通过审查的将被予以驳回,无法获得授权。对特许厅作出的驳回决定不服,或者希望他人已经获得授权的前述几种类型的知识产权被予以无效的,可以分别向特许厅的审判部提起驳回决定不服审判、无效审判。如果对特许厅对审判请求作出的审决、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对该审决或决定提起撤销该审决或决定的行政诉讼,在日本称之为“审决取消诉讼/决定取消诉讼” (以下称“审决等取消诉讼”) 。

  审决等取消诉讼由东京高等法院专属管辖,并由作为其特别分院的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负责审理,如果对其作出的判决不服,可以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或请求上诉受理。

  由此可以发现,审决等取消诉讼与一般的诉讼案件的不同之处在于,省略了地方法院第一审的审理。究其原因, 主要是因为特许厅的审判程序采用的是与法院类似的准司法程序, 其作出审决、决定已经能够充分体现特许厅的专业性、技术性见解,所以案件经过特许厅的审判程序就类似于已经经历了一次第一审程序,而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的第一审程序的审理实质上就类似于第二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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