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案文字、包装色彩、标识布局高度相似,两家稻米公司因包装设计专利发生纠纷。两个包装都申请了专利授权,究竟是谁侵了谁的权?到底是正当维权还是恶意诉讼?
日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因稻米包装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引发的案件。

吉林省地处“黄金水稻带”,培育出众多米业加工、生产企业。然而,随着米业销售市场同质化竞争的日益加剧,个别企业围绕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包装仿冒等产生知识产权纠纷。魏某某与徐氏米业公司之间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即是一例。
2019年8月,魏某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包装袋(小粒王二)”的外观设计专利,2020年获得公告授权。
2021年,魏某某发现当地徐氏米业的稻米包装与自家高度相似,于当年9月,将其告上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随后撤诉。又于次年7月,再次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徐氏米业立即停止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松原中院经调查发现,徐氏米业生产经营的稻米包装设计在2013年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授权,且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5月,认定魏某某主张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据此裁定驳回魏某某起诉。
后徐氏米业认为魏某某的两次诉讼侵害其合法权益,构成恶意诉讼,诉至松原中院,请求法院判令魏某某赔偿相关经济损失。一审法院认定魏某某的行为构成恶意诉讼,依法判决其赔偿徐氏米业因两次诉讼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0万元。魏某某不服,向吉林高院提起上诉。
综合考虑权利受损方利益及因恶意诉讼产生的合理支出,吉林高院依法判决魏某某赔偿徐氏米业损失6万元。
庭审认为,本案中,使用魏某某设计外包装的米业公司与徐氏米业同在前郭县经营米业多年,对彼此使用的外包装袋应当明知,而魏某某仍将其设计的大米外包装袋申请外观设计专利PG电子 PG平台权,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中作出“全部外观设计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初步结论后,继续起诉徐氏米业公司侵害其专利权,具有明显恶意,构成恶意诉讼,应赔偿由此给徐氏米业公司造成的损失。
据悉,此案件是吉林省首例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市场经营活动中,企业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公平竞争,知识产权应该作为企业的保护对象,但是不能以知识产权为名,行恶意打压对手之实,这样将损害正常经营秩序,得不偿失!如果您遇到知识产权纠纷问题,可以寻求专业知识产权律所PG电子 PG平台帮助。高沃知识产权为您提供从申请到诉讼一站式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