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微阅读将紧接着上期微阅读,为大家继续介绍专利的申请,对专利申请中的专利代理进行介绍。
专利代理工作在整个专利工作体系中是不可缺少的一环。专利代理工作对推动专利制度的建设和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当发明创造人不能按照专利局的规定办理专利申请等各种专利事项时,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有关事项。专利代理顾名思义是指由他人代为把当事人的创造发明向专利局申请专利或代为办理当事人其它专利事务。专利代理是一种委托代理,它是指专利代理机构受一方当事人的委托,委派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在专利局正式授权的专利代理机构中工作的人员,作为委托代理人,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人的名义,按照专利法的规定向专利局办理专利申请或其它专利事务所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
申请人申请专利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需要委托他人代理,有的是因为自己忙于其他事务,有的是因为自己缺乏专利方面的知识。决定是否申请专利需要考虑很多问题,例如一项技术成果是否符合专利条件,是否适于用专利权予以保护等等。决定申请专利之后,又要考虑很多问题,如应当申请何种专利,权利要求应当怎样撰写才能获得有效的保护,以及是否需要向外国申请专利,应当向那些国家申请等等。此外申请专利还需要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许多手续,在审查过程中要能够妥善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所有这些不仅需要技术知识,更需要有专利法的专利知识。普通技术人员熟悉技术,但是不熟悉专利法。专利代理人受过这方面专利知识的训练,不仅可以向申请人提供咨询意见,而且可以帮助申请人办理具体的申请事务。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来说,专利代理人代办专利申请,一般能比较符合专利法的要求,可以减轻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工作负担,加速审批程序地进行。因此,一般申请人都可以委托专利代理代理机构办理专利事务。不过对于外国人,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则必须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事务。《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应当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法之所以作出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专利代理机构所从事的代理行为不是一般的民事行为,而是一种行政法上的申请行为。被代理人因这种代理行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之间形成一种行政程序法律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中,国家知识产权局需要向被代理人即申请人送达文件。如果申请人在我国境内没有居所或者营业所,国家知识产权局直接向申请人送达文件需要较长的时间,甚至难以送达。为此,在我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PG电子 PG平台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应当委托代理。
专利代理人资格是经特定考核后取得的,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无权接受委托,不能从事专利代理工作。专利代理机构可以承办专利咨询、专利权归属纠纷等事务。下面我们分别从专利代理机构的管理与专利代理行为的管理两个方面对专利代理工作进行介绍。
根据国家专利局1991年施行的《专利代理条例》和2003年颁发的《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四)具有必要的资金。设立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5万元人民币的资金;设立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在该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律师中应当有3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二)主管该律师事务所的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同意其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函件;
(七)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上述证明材料应当是在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或开办专利代理业务之前的6个月内出具的证明材料。
(六)办理其他有关事务。专利代理人执业应当接受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的聘请任用,并持有专利代理人执业证。
(三)不具有专利代理或专利审查经历的人员在专利代理机构中连续实习满1年,并参加上岗培训;
(二)申请前在另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尚未被该专利代理机构解聘并未办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注销手续的;
(四)受到《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惩戒不满3年的;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指导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年检,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以及国防专利局具体实施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年检。凡经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以及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均应当参加年检。专利代理机构的办事机构应当随其专利代理机构参加年检,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三)在专利代理机构中执业的专利代理人是否持有专利代理人执业证,是否按照要求参加执业培训;
(四)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是否有《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列出的违法违纪行为;
经年检发现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应当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予以改正;逾期不予改正的,给予年检不合格的结论。经年检发现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人有《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列出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可以提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给予惩戒。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的规定,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承办业务,应当有委托人具名的书面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专利代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指派委托人指定的专利代理人承办代理业务。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承办业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后,不得就同一内容的专利事务接受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委托人的委托。专利代理人必须承办专利代理机构委派的专利代理工作,不得自行接受委托。
为了加强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执业监督,规范专利代理执业行为,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专利代理条例》制定了《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于2003年1月1日施行。
《规则(试行)》第六条规定,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给予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惩戒:
《规则(试行)》第七条规定,专利代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给予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惩戒:
(二)诋毁其他专利代理人、专利代理机构的,或者以不正当方式损害其利益的;
(三)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利用提供专利代理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六)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退休、离职后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对本人审查、处理过的专利申请案件或专利案件进行代理的;
《规则(试行)》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PG电子 PG平台的,应当给予直接责任人本规则第五条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规定的惩戒,可以同时给予其所在专利代理机构本规则第四条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规定的惩戒:
(四)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或者指使、引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
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向该专利代理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投诉。必要时,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也可以依职权主动立案。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或者主动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做出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认为需要吊销专利代理人资格、撤销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将其调查结果和惩戒理由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的2个月内做出决定。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做出的惩戒决定应当经同级知识产权局批准,并以该局的名义发出。惩戒决定书应当在批准之日起的10日内送达被惩戒的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人。
对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的惩戒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惩戒决定书之日起的2个月内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