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人变更需要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有代理机构的,变更手续应当由代理机构办理。
(1)变更应当使用专利局统一制作的“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提出,请您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下载,表格下载链接为:,表格背面有说明和注意事项。文件可以直接递交至我局受理大厅,也可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PG电子 PG平台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邮编:100088。
(2)按规定缴纳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专利局公布的专利收费标准中的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是指每件专利申请每次申报著录项目变更的费用。著录项目变更费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另有规定的除外;期满未缴纳或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专利权人变更费200元。
企业注销后所属专利权转让的证明文件要求:注销前依法进行清算并对专利申请(专利)进行处分的,应当提交的证明文件包括: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或者相应证明、清算组身份合法性证明(登记机关出具的清算组备案通知书)、经登记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载明专利申请或专利归属)或者由清算组签订的转让协议(清算组对公司财产的处分权仅存在于企业注销前法人存续的清算期间内)。
注销前依法进行清算但未对专利申请(专利)进行处分的,应当提交的证明文件包括: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或者相应证明、证明股东身份的相应证明(自然人股东还需提交本人身份证明)、由身份确定的股东签署的转让声明或者转让协议。
采用简易注销程序进行注销的情形,应当提交的证明文件包括: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或者相应证明、证明股东身份的相应证明(自然人股东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由身份确定的股东出具的同意转让声明或者签署的转让协议。
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转让涉及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如果转让方是中国内地的个人或者单位,受让方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或者受让方是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中国内地的个人或者单位与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作为共同转让方,受让方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应当出具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出口许可证》或者《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证书》,或者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证书》,以及双方签PG电子 PG平台字或者盖章的转让合同。
(4)专利权转移的,变更后的专利权人委托新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提交变更后的全体专利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变更后的专利权人委托原专利代理机构的,只需提交新增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或者作为第一署名申请人与中国内地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申请人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或者作为第一署名申请人与中国内地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5)受让方是单位且未委托代理机构的,应当在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中填写联系人,联系人应当是本单位的工作人员,其地址应与单位地址一致,不一致的,单位还需要出具证明材料证明该联系人为单位员工。
(6)如您的专利申请为电子申请,则需要以电子形式提交文件。变更后的权利人如不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则需要先进行电子申请用户的注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