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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的概念和代理人资格(专利知识讲座37)韩晓春

标签: 专利代理的概念 2025-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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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图所述:1、客户与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2、专利代理机构通过委托合 同取得受委托人的地位;3、专利代理机构指派专利代理人; 4、专利代理人代 理客户在知识产权局的程序中参与各种法律事务。因此,专利代理法律关系有 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客户与专利代理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授权委托关系,而 是由专利代理机构指派专利代理人。该特点决定了:1、如果专利代理机构没能 通过年检,或者被取消,专利代理人将没有任何法律上的资格或根据继续代理 客户从事所委托事务; 2、如果特定的专利代理人在代理事务期间出现特殊情况 不能再从事所委托的事务,客户和专利代理机构之间的代理委托法律关系并不 消灭,客户通常情况下也不能解除与专利代理机构之间的委托法律关系。而专 利代理机构在此种情况下,有权为客户另行指派专利代理人。因此,就目前的 专利代理条例的规定来看,专利代理法律关系与律师从事的诉讼代理法律关系 还是有一定区别的,对此,在下讲中还要专门谈到。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 14 条的规定, “专利代理人是指获得《专利代理 人资格证书》 ,持有《专利代理人工作证》的人员” 。因此,具备专利代理人的 资格应当具有两个条件。 1、通过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 书; 2、在一个专利代理机构内从事专利代理工作,取得专利代理人工作证。该 要求与律师的资格要求是类似的,即要成为一名律师,首先要通过国家统一的 司法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同时,还必须在一个律师事务内工作,具备这两个 条件后,才能成为一名律师。因此,在成为专利代理人的条件规定上,专利代 理人条例的规定与律师法的规定,应当说是一致的。 关于专利代理机构成立的条件和类型,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 3 条的规 定,专利代理机构成立的条件是: 1、有自己的名称、章程、固定办公场所; 2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 韩晓春 37、专利代理的概念和代理人资格 国务院于 1991 年制订的《专利代理人条例》第 2 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专 利代理是指专利代理机构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 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 。第 9 条规定“专利代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指派委托 人指定的专利代理人承办代理业务” 。因此,专利代理法律关系有如下特征:

  有必要的资金和工作设施; 2、财务独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有三名 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专职人员和符合规定的比例的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的兼职人员; 4、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必须有专职专利代理人。根 据第三次修改专利法以前的规定,以是否可以办理涉外专利代理为标准,专利 代理机构的类型有下述几种: 1、可以办理涉外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2、 仅限于办理国内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 3、可以办理涉外专利事务的律师事 务所; 4、仅限于办理国内专利事务的律师事务所。第三次修改的专利法第 19 条取消了专利代理上的“内外”之分,所有专利代理机构均处于同一起跑线 上,均有权接受外国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专利申请。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03 年发布了《专利代理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了专 利代理条例中的专利代理机构的类型。第三条规定:“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 式为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或者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 应当由 3 名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发起,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 5 名以 上股东共同出资发起。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对该专利代理机构的债务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以该机构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 担责任”。即将专利代理机构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合 伙制代理机构,一种是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形式的代理机构,并且具体规定了 审批条件。显然,将专利代理机构分为上述两种类型是合理的,就人数较少的 代理机构而言,以成立合伙制代理机构为妥,更为有利于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 益。即在造成申请人损失的情况下,合伙人本人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就人 数众多的代理机构而言,采取公司形式的有限责任制是适宜的。一来人数众多 时从管理的角度讲更为适宜,二来公司以自己的财产承担对外债务已经可以满 足实践的需要。因此,这两种类型是符合PG电子模拟器 PG电子网站专利代理实践的需要的。 在笔者写本文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向国务院提交了新修订的《专利代 理条例》修订稿,从修订稿的内容来看,原则上仍坚持了上述两种类型的专利 代理机构,也坚持了具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也可以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只是多 了一种“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修订稿第 3 条是这样规定的: “专利代理机构 为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 。但是从后面的规定 中并未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作出解释,估计是借鉴了合伙企业法中的 “有限合伙制度” ,即一部分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一部分合伙人承担有限责 任,且法人亦可以作为合伙人。如果用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来解释,则“特殊的 普通合伙企业” ,应当是指合伙人是法人的情况,且该作为法人的合伙人,只承 担有限责任,并不象其他合伙人一样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另外,修订的专PG电子模拟器 PG电子网站利代 理条例,将“专利代理人”称谓修改为“专利代理师“,作这样的修改主要原 因显然是为了提升从事专利代理事务的专业人员的社会地位,增强其荣誉感。 并且参考了国内其他需经行政许可才能执业的专业人员的称谓,如律师、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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