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个特别程序,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担保物权人可以不通过诉讼,而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担保财产,以实现对担保财产的优先受偿。以下是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相关法律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第二款:“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民法典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依法有权取回标的物,但是与买受人协商不成,当事人请求参照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有关规定,拍卖、变卖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六十五条:“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并以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的价款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请求参照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有关规定,以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价款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担保物权人,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包括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也就是说,在担保物权中,权利人或义务人均可提出执行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管辖法院为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将在五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异议权利告知书等文书。被申请人收到后,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法院将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申请人收到裁定后即可向法院申请执行该裁定。若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法院将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裁定撤销或者改变原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优势在于省去了法院的诉讼阶段,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直接做出裁定,一般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审结,节约了诉讼成本和诉讼时间。
其弊端在于:1、如果利害关系人对裁定提出异议,法院要进入审查程序,如果异议成立,则会作出新的裁定撤销或者改变原裁定,当事人只能再重新起诉,这实际上增加了诉讼的时间。2、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只是对担保物权部分进行裁定,没有涉及主债权和其他担保人,这些部分往往还要诉讼,不如一并起诉。
综上,在主债权明确且没有争议,担保物权有执行的价值,债务人和其他担保人没有执行能力的情况下,才可以发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
A银行与甲公司签订《综合授信合同》,A银行向甲公司授信6000万元,授信期限为一年。甲公司以其对乙公司的应收账款质押给A银行,用于担保该笔授信。A银行与甲公司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取得了登记证书。
A银行陆续向甲公司发放贷款,甲公司也陆续还款,截止授信到期日,甲公司尚欠A银行1000万元贷款未能清偿。
为了简化诉讼程序,A银行依照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向法院申请执行担保物权,法院裁定确认A银行对甲公司质押的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向乙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乙公司将1000万元及其孳息支付到法院,该案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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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修平律师,民商法学博士,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央电视台《法律讲堂》主讲人,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海南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是专业的金融法律师,办理的几起金融案件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力。潘修平律师兼具理论与实务能力,先后出版法学专著6部,发表法学学术论文3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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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晖律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高级合伙人。曾任职于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具有中级经济师及基金从业资格。2002年起至今先后担任中国工商银行沈阳分行、盛京银行、沈阳农商银行、中信银行沈阳分行、广发银行沈阳分行、华夏银行沈阳分行、民生银行沈阳分行等多家金融机构的常年法律顾问。成功代理了盛京银行与吉林信托35亿元信托受益权回购纠纷多起具有广泛影响力的重大案件。在营口港集团400亿债转股项目中担任银行债委会法律顾问。

赵彦雄律师,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深知识产权律师、专利代理师,2025年荣登钱伯斯知识产权诉讼榜单。2020 ALB China十五佳知识产权律师。自1987年起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从事专利审查工作,为我国首批知识产权专业人士之一。1995年起转任专职律师,三十余年从业生涯中,赵彦雄律师及其团队屡次代理国内外知名企业在最高院或地方法院胜诉,多起案件入选法院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件。其优质的法律服务获得了宁德时代、美的、迈瑞、海尔、光峰、怡化等客户的一致好评。
赵彦雄律师专精于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尤其擅长处理专利无效及行政案件和专利侵权案件,能够从法律与技术双重角度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和保障。

樵地祥律师,现任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隆安律师事务所金融证券业务内核委员会委员、隆安(深圳)银行业务委员会副主任、隆安发展基金理事会副秘书长,兼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调解员、深圳国际仲裁院江门仲裁中心(江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沈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职务,主要执业领域为银行与金融、私募基金与股权投资、公司并购与合规及商事争议解决等。

黄恩霖,香港中文大学法学硕士,现任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黄律师拥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并同时在多所高校、协会担任社会职务,曾参与多部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研讨、起草工作,专业领域包括银行与金融、资本市场、跨境商事争议解决、能源等。黄律师入选《精品法律服务品牌指南(2024):银行与金融领域》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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