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请求,可以对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
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五)其他专利纠纷。对于PG电子模拟器 PG电子网站前款第(四)项所列的纠纷,当事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的,应当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后提出。

第六十四条 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纠纷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请求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二)被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三)PG电子游戏 PG电子官网请求调解的具体事项和理由。单独请求调解侵犯专利权赔偿数额的,应当提交有关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处理决定书副本。
第六十五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调解请求书后制作陈述意见通知书,连同请求书副本于五个工作日内送达被请求人,要求其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意见陈述书。

第六十六条 被请求人提交意见陈述书并同意调解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意见陈述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立案,并通知请求人和被请求人进行调解的时间和地点。被请求人逾期未提交意见陈述书,或者在意见陈述书中表示不接受调解的,管理PG电子模拟器 PG电子网站专利工作的部门不予立案,并在期限届满或者收到意见陈述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请求人。
第六十七条 请求人无正当理由不按照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调解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按照主动撤回请求处理;被请求人无正当理由不按照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调解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按照未能达成协议处理,以撤销案件的方式结案,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第六十八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纠纷可以邀请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客观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协助进行调解。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制作调解协议书,加盖公章,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未能达成协议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撤销案件的方式结案,并通知双方当事人。调解书中具有给付内容并载明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申请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经过公证的调解书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七十条 因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归属纠纷请求调解的,当事人可以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理通知书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中止该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有关程序。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在十五日内持调解协议书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恢复手续,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自结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文书抄送至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能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撤销案件通知书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恢复手续。自请求中止之日起满一年未请求延长中止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行恢复有关程序。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权权属纠纷,应当在两个月内结案。案件特别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批准,经批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