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一种新型管桩连接装置”(ZL 2019 2 0041950.7)实用新型专利权侵权纠纷
被请求人名称:杭州钱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88,法定代表人:高建立;杭州伟航钢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H243QX4,法定代表人:孙万敏
请求人就其“一种新型管桩连接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 2019 2 0041950.7)与被请求人的专利侵权纠纷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本局于2025年7月3日依法受理,并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组成合议组。本局向被请求人送达了请求书副本、答辩通知书、追加被请求人裁定书、口头审理通知书。答辩期间,被请求人向本局提交书面材料、答辩意见书,本局将被请求人的答辩材料副本寄交请求人。
2025年9月8日,本局组织进行了口头审理,请求人江苏瀚龙建PG电子 PG平台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董某某、潘某到庭参加口审,被请求人杭州钱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杭州伟航钢材有限公司均未到庭参加口审,现本案已审结。
根据对请求双方提交证据和现场取证情况,本局查明:被请求人杭州钱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从被请求人杭州伟航钢材有限公司处支付货款购入被控侵权产品,未经请求人许可在施工项目使用被控侵权产品。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本局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本局作出行政裁决如下:
1、责令被请求人杭州钱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即立即停止使用被控侵权产品。
2、责令被请求人杭州伟航钢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即立即停止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案件名称:“一种新型管桩连接装置”(ZL 2019 2 0041950.7)实用新型专利权侵权纠纷
被请求人名称:杭州钱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88,法定代表人:高建立;杭州伟航钢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H243QX4,法定代表人:孙万敏
请求人就其“一种新型管桩连接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 2019 2 0041950.7)与被请求人的专利侵权纠纷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本局于2025年7月3日依法受理,并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组成合议组。本局向被请求人送达了请求书副本、答辩通知书、追加被请求人裁定书、口头审理通知书。答辩期间,被请求人向本局提交书面材料、答辩意见书,本局将被请求人的答辩材料副本寄交请求人。
2025年9月8日,本局组织进行了口头审理,请求人江苏瀚龙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董某某、潘某到庭参加口审,被请求人杭州钱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杭州伟航钢材有限公司均未到庭参加口审,现本案已审结。
根据对请求双方提交证据和现场取证情况,本局查明:被请求人杭州钱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从被请求人杭州伟航钢材有限公司PG电子 PG平台处支付货款购入被控侵权产品,未经请求人许可在施工项目使用被控侵权产品。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本局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本局作出行政裁决如下:
1、责令被请求人杭州钱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即立即停止使用被控侵权产品。
2、责令被请求人杭州伟航钢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即立即停止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