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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保护风景线上的新地标

标签: 专利代理 2025-12-04 

  2025年7月10日,知产前沿发表了《破解“恶意无效”的创新围猎——中国创新药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一役》,文中指出某些无效请求人以发起专利无效挑战为幌子实质为自己牟利的商业模式,同时还分析了该等行为对医药创新生态所产生的恶劣影响。

  文章发表后,在知识产权领域,特别是医药领域引起广泛关注和讨论,业界一致认为对于这种假借无效之名实则为己牟利的专利无效请求不应受理。文章发表后的4个月,2025年11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了第589003和第589012号两份专利无效审查决定(以下简称为“阿斯利康决定”),其中明确“依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无效请求应当基于请求人本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提出。如果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则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基础亦不存在,应当不予受理

  ”,并基于此最终判定这两个无效宣告请求因违反《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而不符合受理条件,应当予以驳回。

  阿斯利康决定首次官方明确界定了我国专利领域长期存在的“虚假无效”现象,这一进展标志着我国在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打击滥用专利制度行为方面迈出关键一步,以至于有媒体人指出该案件是“里程碑式案件”。为了进一步了解该案件的详细经过以及对今后专利无效案件的影响,我们分别采访了该案件的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的邰红律师和郭煜专利代理人、该案件专利权人阿斯利康公司中国及亚洲区首席知识产权顾问徐锋博士,以及业内多位专家,在此基础上形成本文。

  为了证明无效请求人的无效请求并非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甚至是“恶意的”,金杜团队和阿斯利康团队做了大量的调查工作,如无效审查决定例举的那样提交了20余份证据。虽然无效决定最后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伪造签名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伪造的法律文书”的理由认定“本案的无效宣告请求不符合受理条件”,但是,应当指出的是,专利权人提交的多份其他证据坚定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得出这样结论的信心。

  最初在收到无效请求人提交的专利无效请求书后,专利权人对无效请求人“王台玲”的背景进行了调查,发现其是居住在台湾省的70多岁的台籍老人,理论上不应对中国大陆的医药专利有效性提出质疑。随着调查的深入,专利权人注意到“王台玲”与“侯庆辰”有诸多关联,例如同时担任多个公司的高管。

  “侯庆辰”(英文名 James Hou)的名字在非医药知识产权领域的读者可能不熟悉,但是“南京华讯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的名字在医药知识产权领域大家可能经常看到。“侯庆辰”是“南京华讯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的创始人、总经理。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查询,南京华讯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其关联或合作公司以及王台玲近年来对国内上市的多个重磅药品的多件专利提出过专利无效请求,例如阿斯利康的替格瑞洛、达格列净、达格列净二甲双胍复方制剂,勃林格殷格翰的恩格列净、阿法替尼,诺华公司的沙库巴曲缬沙坦钠片,大塚制药的布瑞哌唑片,拜耳的利伐沙班,辉瑞公司的卢卡帕利以及罗氏公司的玛巴洛沙韦(速福达®)等。据《2024年度中国医药专利无效报告》报道,按照发起无效请求数量排名,南京华讯知识产权公司位列第3,另外一家恶意无效的发起单位南京瑞捷公司位列第7。南京华讯和南京瑞捷所提出的无效请求数量之和,在2024年医药无效案中高达20%。

  在多个案件中,南京华讯知识产权顾问公司(以下简称为“南京华讯”)等在发起专利无效请求后,会在口审前与专利权人联系,要求获得带有分许可权的免费许可,或者要求原研药企业向其支付费用,其要求如被满足,则撤回无效请求;其要求如不被满足,则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无效审查决定。在台湾省,侯庆辰通过其家人或熟人写“论文”,在大陆则通过网络直播,公然宣传其在中国大陆利用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制度获取不当利益的手段。

  在收到无效请求人的上述声明后,专利权人发现无效请求人“王台玲”在发起专利无效请求时提交给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书上的签名与其在台湾省出具的声明上的签名不一致。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认定虽然两个文件上的签名均为“王台玲”,但是“二者在字的风貌、布局特征、结字形体特征、书写水平,以及笔画间的连接方式及照应关系等细节特征存在明显差异”。

  随着专利权人的深入挖掘,侯庆辰主导的所谓“以无效化专利策略换取利益的商业模式”浮出水面,即,“首先,南京华讯透过其团队选定国际药厂新药专利;第二,研究该专利之瑕疵;第三,向中国大陆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专利无效;第四,透过协商,使国际药厂感知由高度可能失去专利之危机;及第五,透过协商签署和解协议,获取利益”。根据侯庆辰自己的介绍,南京华讯至少已经在两个药品上采用上述商业模式获得收益。显然,南京华讯及侯庆辰等针对中国授权的医药专利提出无效请求的真实目的并非认为该专利不应获得授权,而是向高价值专利的专利权人索取金钱或者专利权的免费许可。

  《专利法》第十八条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条规定,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3.6节规定,请求人或者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提交无效宣告程序授权委托书。

  本案中,王台玲委托的代理机构尽管提交了无效宣告请求书,但是没有提交真实、合法且有效的委托书。在该等情况下,即使王台玲事后声明所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也不符合上述《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规定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受理条件,所述无效宣告请求当然应当“不予受理”。因此,阿斯利康决定的认定和结论完全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

  《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该规定对于无效请求人的身份并没有特别限定,任何人,包括自然人,甚至专利权人自己都可以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在阿斯利康决定作出之后,有人发出“稻草人策略今后破产”的感慨。

  对于该问题,邰红律师认为,在提起无效请求时,专利无效请求人出于各种原因存在不想公开自己真实身份的需求。在这样的需求下,以“稻草人”方式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就是可行的选择。而且,我国的专利无效制度,即使是最新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也从未禁止以“稻草人”方式提起专利无效请求。前述阿斯利康决定只是排除了虚假无效请求的情形,并没有排除确属“稻草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因此,不能认为阿斯利康决定的作出就会导致“稻草人”策略的破产。

  上述观点也得到国内仿制药企业知识产权从业人员Z的认可,其指出,国内很多制药企业不仅开发仿制药,而且也在开发创新药。在开发创新药的时候,不可避免地存在与跨国原研药公司进行合作的可能。在这样的情况下,即使这些国内的制药公司准备对跨国原研药公司的某项专利发起无效宣告请求,为了防止对以后可能的合作产生妨碍,多采用“稻草人”的方式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我们注意到,2025年11月1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最新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本次修改中,在第四部分第三章第3.2节增加“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并非请求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要求。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日发布的《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说明》,上述修改是“明确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并非请求人真实意思表PG电子模拟器 PG电子网站示时将不予受理,规制恶意无效行为”,即明确了《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当然之意。

  “为了保障请求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其身份被冒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现对以下事项进行核实:(1)请求人身份信息是否线)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无效请求人应当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大厅,现场办理身份核实等相关手续;或提交由公证机构核实请求人真实身份,见证其陈述真实意思表示并签署补正通知书所附承诺书的有效公证书。如果无效请求人不能在期限内补正,该无效宣告请求将被视为未提出”。

  显然,“稻草人”策略仅是实际的无效请求人出于并非违法的考虑而隐匿真实身份;但虚假无效、恶意无效中,除了隐秘真实身份外,无效请求人还存在非纠错目的、权利滥用和恶意损害他人权益谋求利益的违法行为。因此,即使新修订的《专利审查指南》也没有规定不可以以“稻草人”的方式提起专利无效请求,只是进一步明确了对“稻草人”身份的限制。参考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前述《补正通知书》,只要作为无效请求人的“稻草人”能够证明自己提起的无效请求是真实意思表示依然可以受理。

  对此,某跨国大型原研药企业知识产权负责人K指出,虽然“稻草人”策略在中国的专利制度下不被禁止,但还是希望国家知识产权局严格审查“稻草人”提出无效请求是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尽可能避免“稻草人”的出现。阿斯利康决定所涉案件是因为专利权人深入调查和挖掘,收集到足够的证据才说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在实际更多的案件中,专利权人无法收集到这样多的证据。但是,作为专利权人,更希望尽早知道无效请求人的真实身份,这对之后无效请求的答复,甚至评估与对方的和解谈判都是有利的。

  最新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及阿斯利康决定显然不是为了让“稻草人”策略“破产”,而是为了让侯庆辰及南京华讯所热衷的虚假无效、恶意无效模式的最终“破产”。专利无效宣告制度正如国家知识产权局在阿斯利康决定中指出的那样,是专利授权后的纠错机制,对不符合专利法授权条件的专利权宣告无效,以确保在保护创新激励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寻求平衡,既确保专利权的稳定性,又防止权利滥用,最终推动技术创新与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

  因此,为维护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严肃性,真正发挥其去伪存真、利益平衡的价值目标,专利权人、无效宣告请求人和专利代理人均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在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的前提下,正当行使合法权利。

  而“虚假无效”并非为了纠正错误的专利授权,其本质在于试图利用形式上的合法掩盖实质上的违法。阿斯利康决定在中国专利无效制度的发展史上创下了两个“第一”:第一次在专利无效程序中实质审查了无效请求人提起专利无效请求是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第一次因专利无效请求的提出并非无效请求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决定不予受理该专利无效请求。

  对于阿斯利康决定,事件当事人阿斯利康公司的徐锋博士特别指出“这两个决定非常令人振奋。从大而言,它反映了国家知识产权局近年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的大趋势—这个趋势也是公司近年加大在中国的布局投资(包括10月25日在北京启动了全球第六大战略研发中心及25亿美元投资[1])并将一系列重磅产品本土化的重要考量因素。从细而言,它反映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高度务实的精神。这种精神不仅体现在能敏锐地捕捉到行业的问题与痛点,也体现在能够针对这些问题及痛点提供精准与及时的解决方案。在法律层面上,我相信这些决定会成为中国专利制度中的里程碑。虚假无效、恶意无效行为是十年多来一直困扰着创新药行业的一种严重且猖獗的威胁。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近期的裁决中首次明确针对这类行为进行规制,我希望虚假无效和恶意无效行为会逐渐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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