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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发布2025年度十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标签: 专利代理的意义 2026-04-23 

  为深入落实《杭州市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持续加大行政执法力度,高质量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一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当事人闵某曾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权利人公司”)负责大数据产品底层数据库代码的开发工作。离职后,擅自登录权利人公司存储服务系统,下载了该大数据产品底层数据库的完整源代码。上述技术信息经第三方专业鉴定机构鉴定,具有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

  定性和法律适用:由于涉案技术信息属于权利人公司的商业秘密,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2025年3月24日,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二十一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360000元。

  疑难争议和典型意义:本案是人工智能大数据产品商业秘密被侵犯的典型案例。本案的查处,一方面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高效的处置能力,另一方面也凸显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视,权利人公司第一时间进行复盘和证据固定,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案,为案件查处争取了主动。此外,本案创新性实现了商业秘密行政处罚和行政调解的有效融合,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主动作为,成功促成双方达成调解。

  基本案情:“DeepSeek”作为中国人工智能产业行业标杆,具备显著公众知名度及影响力。当事人许昌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自主设计并上线深度思考助手”“ai深度助手”与自建网站“DeepSeek”,对外提供AI人工智能及“DeepSeek”大模型本地部署教学等服务。当事人在微信小程序和自建网站中使用了与“DeepSeek”官方相似和相同的图标、名称、网页配色设计等内容,域名包含了“DeepSeek”官方网址域名主体“deepseek”,网站主体部分使用了“DeepSeek”官方网站网页,易使公众误认为其与DeepSeek官方存在特定联系,足以造成一般公众混淆。

  定性和法律适用:当事人利用网络,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以及小程序的名称、图标等相同或者相近似标识的混淆行为,违反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禁止实施混淆行为。2025年7月7日,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PG电子官方网站 PG电子网址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

  疑难争议和典型意义:本案是人工智能领域商业混淆行为的典型案例。本案的查办,在全省人工智能领域尚属于首例,对该类不法行为形成了有力震慑。本案是由市场监管总局指定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执法跨越浙、豫、粤三地,案件的结案,体现了市场监管总局对案件的高度重视,彰显了杭州市场监管部门助力人工智能市场走向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的能力和决心。

  基本案情:当事人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受各品牌方委托,从品牌方获取任务信息后,通过自行开发软件,未经允许获取价格不符合品牌方要求的商品和店铺数据并进行筛选。而后,对于拒绝配合修改商品价格或下架有关商品的店铺,当事人在品牌方同意下,采取“P图”、虚假比对及陈述等手段,捏造侵权事实内容,出具虚假《鉴定报告》,向店铺所在电子商务平台专门设立的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发起商标侵权投诉,造成相应商品或者店铺被警告、下架、屏蔽以及流量下降等后果。

  定性和法律适用:当PG电子 PG平台事人通过技术手段非法获取数据,虚构侵权投诉,妨碍、破坏了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和《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构成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虚构侵权投诉报告进行投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十一条和《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者编造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违法行为。2025年4月22日,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二十四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600000元。

  疑难争议和典型意义:本案是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的典型案例。不法分子利用各大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的平台规则,虚构侵权事实,滥用侵权投诉机制,严重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应当依法予以惩处。全市市场监管系统而后又查处了多起系列类似案件,有力彰显了杭州市场监管部门规范市场秩序、落实服务型执法的坚强决心。

  基本案情:当事人杭州市建德市某茶叶商行购入一批散装茶叶和一批印有“中国杭州2025年新茶”“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PGi”“梅家坞龙井”“产自西湖龙井茶原产地保护区”字样的纸质标签。到店分装后在包装袋上自行粘贴印有上述字样的标签,置于店内销售。涉案茶叶系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地区种植的龙井茶。另查明,自2021年1月1日起,作为西湖龙井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原“绿标”(PGi)已废止,由“红标”(GI)代替。

  定性和法律适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杭州市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六项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规定的在茶叶产品上冒用西湖龙井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违法行为。2025年4月11日,杭州市建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杭州市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没收自行粘贴地理标志的茶叶、已扣押的地理标志和违法所得,罚款人民币3000元。

  疑难争议和典型意义:本案是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被冒用的典型案例,也是《杭州市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自2025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保护的典型案例。杭州市场监管部门主动出击,依法打击使用假冒已废止“绿标”侵犯西湖龙井茶地理标志产品合法权益的行为,充分展现守护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的责任担当。

  案例五:杭州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侵犯“Levis”牛仔裤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为网店经营需要,委托温州某服饰有限公司生产加工儿童牛仔裤,并设计提供了牛仔裤腰部皮标图案。该腰部皮标图案与美国利惠公司在我国注册的商标——美国牛仔裤品牌“李维斯”(英文为“Levis”)经典标识“双马拉裤”整体视觉高度近似,但在图案上方增加当事人关联公司自行注册的商标——红色字母“DDJIA”。

  定性和法律适用:虽然字母“DDJIA”为当事人被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但该字母作为皮标图案的一部分,在视觉、字形上均不具有区分同种商品来源的显著性,涉案皮标图案与美国利惠公司的注册商标整体视觉高度近似,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2025年6月9日,杭州市钱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没收涉案儿童牛仔裤,罚款人民币90000元。

  疑难争议和典型意义:本案是全球知名服装注册商标被侵权的典型案例。近年来,生产经营者尝试将自身有权使用的注册商标和变形的其他知名商标共同使用,试图规避自身的法律责任,这也为行政执法认定商标侵权造成了一定的难度,本案有效厘清了此类执法的具体标准。

  基本案情:当事人杭州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取得“蜜雪冰城”品牌方的加盟授权许可,在杭州西湖景区“1:1”复制了一家山寨“蜜雪冰城”品牌店,在售产品与正规门店完全一致。经商标权利人辨认,当事人所销售的“蜜雪冰城”系列商品所使用的包装物,均为侵权假冒商品。

  定性和法律适用:当事人的行为侵犯了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因当事人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且非法经营数额在30000元以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涉嫌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2025年6月9日,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025年6月10日,杭州市公安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依法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纪某某立案侦查。

  疑难争议和典型意义:本案是知名饮品注册商标被侵权的典型案例。该案的查处,有力保护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也进一步规范了西湖景区旅游市场秩序,保障广大游客的切身利益。

  基本案情:“塘栖枇杷”为杭州市临平区塘栖镇农业技术推广站持有的注册商标(证明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枇杷。当事人杭州某包装有限公司印刷含有“塘栖枇杷”字样的纸箱,并将上述纸箱在路边流动销售。经商标权利人辨认,上述纸箱系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

  定性和法律适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2025年7月28日,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没收侵权纸箱,罚款人民币11000元。

  疑难争议和典型意义:本案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侵权的典型案例。塘栖枇杷作为临平区的特产,是国家地理标志产品。未获得商标权利人许可,自行在包装箱上印制他人注册商标,无论是否实际使用包装箱销售商品,无论售出的包装箱内需要装载的物品是否为塘栖枇杷,均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基本案情:当事人浙江某数码科技公司在中标某集团公司打印设备租赁服务项目后,通过微信购入案涉“理想”打印机4台进行出租。本案涉打印机,机身、铭牌、中屏系统机器信息中,均有“理想”系列注册商标标识。当事人购入案涉打印机时并未索要相关权利证明和授权材料,经商标权利人辨认,为侵权产品。

  定性和法律适用:涉案产品虽由拆解、组装的零部件拼装而成,但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加贴他人注册商标并投入商业使用,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将带有侵权标识的商品持续投入商业流通领域,以出租形式实现的“使用”行为,侵害了商标的识别来源功能和市场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从业十余年,有相当的从业经验,在案证据显示其应知案涉打印机为侵权产品,且未尽到应尽的进货查验义务,存在主观过错。2025年11月19日,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没收侵权打印机,罚款人民币20000元。

  疑难争议和典型意义:本案是翻新组装侵权产品和侵权产品出租经营行政执法的典型案例,率先在二手组装设备领域确立了“组装也需合法,擅自贴标即假冒”的执法标准,为同类案件中侵权商品的认定提供了清晰参照。

  基本案情:当事人杭州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明知专利申请完全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情况下,仍为相关申请人提供专利代理服务,提交了大量与申请人实际研发能力不符的专利申请,扰乱专利工作秩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最终撤回申请4455件。

  定性和法律适用:上述专利申请属于《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非正常申请专利,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依据《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构成《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2025年8月4日,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第五十四条和《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名义,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处警告、罚款人民币50000元。国家知识产权局后续又对当事人作出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疑难争议和典型意义:本案是专利代理机构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的典型案例,也是2023年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托查办专利代理机构违法案件以来,查处的首起专利代理机构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案件。

  基本案情:当事人杭州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在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和具备有效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两家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签订《专利委托协议》,分别委托其代为办理专利撰写和申请工作。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当事人共计为6家企业代理专利申请业务,并将相关专利申请的撰写、提交等事务交由事务所办理。

  定性和法律适用:当事人在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为6家企业代理专利申请业务,违反了《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属于《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2025年9月12日,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第五十四条和《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名义,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人民币28230元。

  疑难争议和典型意义:本案是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典型案例,为正向引导推动代理机构合法规范经营指明了方向。任何企业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接受委托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无论后续申请材料撰写、提交等具体环节由何人、何机构实施,且该人、该机构是否具备合法资质,均不改变其违法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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